2026年5月05日政府颁布第144/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2025年7月1日政府第181/2025/NĐ-CP号议定规定已依2025年12月31日政府第359/2025/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部分内容的增值税法若干条文之施行细则

2026年5月05日政府颁布第144/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2025年7月1日政府第181/2025/NĐ-CP号议定规定已依2025年12月31日政府第359/2025/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部分内容的增值税法若干条文之施行细则

通律在此谨向贵客户更新有关2026505日政府颁布第144/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202571日政府第181/2025/NĐ-CP号议定规定已依20251231日政府第359/2025/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部分内容的增值税法若干条文之施行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1. 144/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服务,包括: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学习保险、其他与人身相关的保险服务;
  • 家畜保险、农作物保险、其他农业保险服务;直接服务于水产捕捞的船舶、渔船、设备及其他必要工具的保险;
  • 依保险经营法规定再保险;
  • 石油工程、设备、外国籍储油船的保险,该等船舶由石油承包商或外国分包商租用,并在越南海域或越南与相邻或相对海岸国家协议共同开发之重迭海域从事活动;
  • 债权买卖,包括应付款及应收款,存款凭证之买卖;
  • 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服务代理销售活动所产生之货物、服务收入及代理佣金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之保险服务仲介佣金收入。
  1. 分期付款、延期付款金额超过500万越盾于尚未到付款期限时,仍可扣抵进项增值税:

14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亦修订及补充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第2g点,有关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情况下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规定如下:

对于购买金额自500万越盾以上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货物或服务,企业得依据书面货物、服务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及该等分期付款、延期付款之非现金支付凭证作为扣抵进项增值税之依据。

如因尚未到达合同或合同附件约定之付款期限,而尚未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者,企业仍得扣抵进项增值税。

惟至合同或合同附件约定的付款期限时,如企业仍未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企业应于产生付款义务的课税期间,就未具非现金支付凭证部分的货物、服务价值,申报调减已扣抵的进项增值税额。

如于调整后,企业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企业得于取得该非现金支付凭证之课税期间,就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部分的货物、服务价值,申报并扣抵进项增值税。

            144/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620日生效

以上为本司更新的内容,谨供贵客户参考。

备注:中文翻译版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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