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律在此谨向贵客户更新有关2026年5月05日政府颁布第144/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2025年7月1日政府第181/2025/NĐ-CP号议定规定已依2025年12月31日政府第359/2025/NĐ-CP号议定修订及补充部分内容的增值税法若干条文之施行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第14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亦修订及补充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第2款g点,有关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情况下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规定如下:
对于购买金额自500万越盾以上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货物或服务,企业得依据书面货物、服务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及该等分期付款、延期付款之非现金支付凭证作为扣抵进项增值税之依据。
如因尚未到达合同或合同附件约定之付款期限,而尚未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者,企业仍得扣抵进项增值税。
惟至合同或合同附件约定的付款期限时,如企业仍未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企业应于产生付款义务的课税期间,就未具非现金支付凭证部分的货物、服务价值,申报调减已扣抵的进项增值税额。
如于调整后,企业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企业得于取得该非现金支付凭证之课税期间,就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部分的货物、服务价值,申报并扣抵进项增值税。
第144/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6月20日生效
以上为本司更新的内容,谨供贵客户参考。
备注:中文翻译版本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