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01/01日起,全年營收低於10億越盾的企業可免徵企業所得稅

自2026/01/01日起,全年營收低於10億越盾的企業可免徵企業所得稅

2026/01/01日起,全年營收低於10億越盾的企業可免徵企業所得稅

2026/4/29日,政府頒布第141/2026/NĐ-CP號議定修改、補充第68/2026/NĐ-CP號議定中有關個體經營戶、個人經營者稅務政策之若干條款,以及第320/2025/NĐ-CP號議定中有關企業所得稅法部分條款及其實施措施之規定。據此:

補充第320/2025/NĐ-CP號議定第4條第15項,新增免稅收入包括全年總營收不超過10億越盾之企業及組織收入,具體如下:

- 作為判定企業是否屬於免徵企業所得稅對象的全年總營收,係指銷售貨物、提供服務之總營收(不包括營收扣減項目)、財務活動收入及其他收入,並以附隨於上一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所附的生產經營活動結果附錄所載資料為依據;

- 如果一家企業在上一個納稅年度的經營時間不足12個月,則該納稅年度的總營收結算將是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總營收除以該企業在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的月數,再乘以12個月。對於新設企業、企業類型轉換、所有權形式變更、合併、併購、分割、拆分的企業,如在上一個納稅年度的任何月份發生上述情形,其營運時間均按完整月份計算;

- 對於在該課稅年度內新成立且預計總營收不超過10億越盾的企業,無需繳納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結束後,如果實際總營收超過10億越南盾,則該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申報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且無須計算滯納金。

- 本條款中的免稅規定不適用於根據越南法律設立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而該關聯公司不符合本條款規定的免稅條件。

據此,依上述規定自2026/01/01日起,全年總營收低於10億越盾的企業,正式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备注:中文翻译版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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