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有关开立发票之罚款标准

提高有关开立发票之罚款标准

2025/12/02日政府正式通过第 310/2025/NĐ-CP 号议定修改、补充政府于 2020 /10/19日颁布第125/2020/NĐ-CP号议定关于税务及发票行政违规处罚之规定。本议定自 2026 /1/1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第310/2025/NĐ-CP号议定已进一步扩大税务行政违规之定义,并补充若干因不可抗力因素得以免除或减轻罚款之场合。其中,最值得关注者为税务及发票开立行为之处罚标准调整,具体如下:

1. 未依规定时点开立发票之行为,最高可处以 7.000万越南盾之罚款。

各具体情形之罚款标准如下:

  • 第一组:未于规定时间开立发票对于用于促销、广告、样品之货物、服务;用于赠与、捐赠、交换、替代工资支付给劳工或内部消费之货物或服务(不包括为继续生产流程而进行的内部调拨货物);以借贷、借用或退回形式之货物。
  • 第二组: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时间开立发票。

序号

罚款额度 

数量及行为

1

警告

行为:第一组

违规发票数量:01张发票

2

50至150万越南盾

  • 行为:第01组违规发票数量:02 –<10 张发票
  • 行为:第02组违规发票数量:01张发票

3

200至500万越南盾

  • 行为:第 01 组违规发票数量:10 –<50 张发票
  • 行为:第 02组违规发票数量:02 –<10 张发票

4

500至1.500万越南盾

  • 行为:第 01 组违规发票数量:50 –<100 张发票
  • 行为:第 02组违规发票数量:10 –<20 张发票

5

1.500至3.000万越南盾

  • 行为:第 01 组违规发票数量:≥100 张发
  • 行为:第 02组违规发票数量:20 –<50 张发票

6

3.000至5.000万越南盾

属于第 02 组违规发票数量行为从50–<100张发票

7

5.000至7.000万越南盾

属于第 02 组违规发票数量行为从≥100张发票

2. 不按照规定开立发票罚款额度至8.000万越南盾。

各具体情形之罚款标准如下:

  • 第 01 组:未依规定开立发票对于用于促销、广告、样品之货物、服务;用于赠与、捐赠、交换、替代工资支付给劳工或内部消费之货物或服务(不包括为继续生产流程而进行的内部调拨货物);以借贷、借用或退回形式之货物。
  • 第二组: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未依规定开立发票。

序号

罚款额度

数量及行为

1

警告

属于第01组行为,违规发票数量为 01 张

2

100至200万越南盾

  • 属于第01组行为发票数量02 –<10 张发票
  • 属于第02组行为发票数量01 张发票

3

200至1.000万越南盾

  • 属于第01组行为发票数量10 –<50 张发票
  • 属于第02组行为发票数量02–<10张发票

4

1.000至3.000万越南盾

  • 属于第01组行为发票数量50 –<100 张发票
  • 属于第02组行为发票数量10–<20张发票

5

3.000至5.000万越南盾

  • 属于第01组行为发票数量≥100张发票
  • 属于第02组行为发票数量20–<50张发票

6

6.000至8.000万越南盾

属于第 02 组违规发票数量行为从50张发票以上

 

以上我们仅引用了关于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部分处罚规定。该议定还规定了许多企业需要关注的条款。我们希望在后续的文章中有机会进一步更新和补充相关内容。
 

备注:中文翻译版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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