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訂版增值稅法的新要點

2025年修訂版增值稅法的新要點

1. 2025/7/01日起生效的若干規定

1.1. 調整不徵收增值稅的對象:

政府規定用於支持、資助防災、疫情防控、戰爭場合所進口的貨物被補充列入免徵增值稅對象。

1.2. 修改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規定

-根據2008年增值稅法規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為口岸進口價格加上進口稅(如有),加特別消費稅(如有)以及環境保護稅(如有)。口岸進口價格是依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相關規定確定。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規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將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7條規定,具體:進口貨物計稅價格已被修訂為依據進出口稅法規定的進口稅計稅價格加進口稅加法律規定的額外進口稅(如有),加特別消費稅(如有)以及環境保護稅(如有)。

1.3. 補充用於促銷商品和服務的計稅價格:

2024年增值稅法第7條補充規定:對於商業法規定的用於促銷商品和服務之計稅價格,其計稅價格確定為0(零)。

1.4. 調整部分商品、服務的增值稅稅率:

1.4.1. 原本免徵增值稅的產品調整為適用5%稅率:

- 化肥;

- 用於海域捕撈的漁業船隻;

1.4.2. 原適用5%稅率的產品調整為適用10%稅率:

- 未經加工的林產品;

- 糖;製糖過程中的副產品,包括糖蜜、甘蔗渣、糖泥;

- 專門用於教學、研究、科學實驗的設備與器材;

- 文化、展覽、體育、運動活動;文藝演出;電影製作;進口、發行與放映。

1.5. 補充適用0%增值稅稅率的若干對象:
根據第9條第1項內容將增列若干適用0%增值稅稅率的貨物、服務,包括:

- 國際運輸;

- 在境外、保稅區內施工、安裝的工程項目;

- 在隔離區出售商品給已辦理出境手續的個人(包括外籍人士或越南公民);免稅店銷售的商品;

- 出口服務包括:用於越南領土以外的交通工具租賃服務;直接或通過代理機構為國際運輸提供的航空、海運服務。

1.6. 增值稅抵扣條件的變更:

1.6.1. 購買金額低於2仟萬越盾的貨物、服務須具備非現金支付單據

- 根據2008年增值稅法規定:一次購買金額低於2萬越盾的貨物、服務,則不強制要求提供非現金支付單據即可進行增值稅抵扣。

-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規定:在第14條第2項規定,所有購進的貨物與服務均須具備非現金支付單據,除政府另有特殊規定的情況外。

1.6.2. 補充符合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條件的若干單據

- 根據第14條第2項規定抵扣進項增值稅:對於出口貨物、服務,需補充提供裝箱單、提單、貨物保險卷宗(如有);若屬政府規定的特殊情況,則可予以增值稅進項抵扣。

1.7. 補充增值稅退稅場合:

- 於第15條第3項,補充享受退還增值稅場合:若企業僅從事適用5%增值稅稅率的貨物生產或服務提供,連續12個月或4個季度內尚未抵扣完的進項增值稅稅額達到或超過3億越盾,則可申請退還增值稅。

2. 2026/01/01日起生效的規定:補充規定,對於年營收在2億越南盾以下的生產經營戶或個人,其提供的貨物與服務屬於免徵增值稅的對象

以上是本司為貴司更新參考內容。

备注:中文翻译版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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