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注册成立的中小企业在成立后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首次注册成立的中小企业在成立后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政府于 2026 /01/15日颁布并自同日起生效的第 20/2026/NĐ-CP 号议定第 7 条第 3 项之规定,首次办理企业登记的中小企业,自首次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连续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自首次取得企业登记证书的首个年度起连续计算。若企业登记证书系在第 198/2025/QH15 号决议生效日期(即 2025 5 17 日)之前签发,且仍处于优惠适用期限内的,则企业仍可就剩余期限继续享受本款所规定之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80/2021/NĐ-CP 号议定第 5 条规定,明确了中小企业各类型的认定标准如下:

企业类型

领域

年度平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工人数

最高总营业收入(年度)

或最高总资本(年度)

微型企业

+ 农业、林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

+ 商业和服务业

+不超过10

+不超过10

+不超过30亿越盾

+不超过100亿越盾

+不超过30亿越盾

+不超过30亿越盾

小型企业

+ 农业、林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

+ 商业和服务业

+不超过100

+不超过50

+不超过500亿越盾

+不超过1.000亿越盾

+不超过200亿越盾

+不超过500亿越盾

 

中型企业

+ 农业、林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

+ 商业和服务业

+不超过200

+不超过100

+不超过2.000亿越盾

+不超过3.000亿越盾

 

+不超过1.000亿越盾

+不超过1.000亿越盾

 

 

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因合并、并购、分立、拆分、变更所有者、变更企业类型而新成立的企业;
  • 新成立的企业而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非出资成员的场合除外)、合伙成员或持有最高出资比例的成员,曾以法定代表人、合伙成员或最高出资比例成员身份参与正在经营的企业,或参与已解散但自原企业解散之日起至新企业成立之日未满12个月的企业经营活动;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18条第3项规定的收入。

本司将在有实施细则公文后及时更新。

***备注:中文翻译版本仅供参考。

相关 精选法律文件

zalo
messenger
email
call